1.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政务服务大厅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注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致电睿晟财税:0532-58731805